列印時間:113/05/07 01: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規則發布實施前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照內有水處理工程項目者。應於本
規則發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辦水處理工程業登記,逾
期喪失承包水處理工程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