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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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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被懲戒之技師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