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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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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