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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除其構造已有足夠之保護外,應裝置於封閉箱體內,打開箱門時不得露出帶電部分。
過電流保護裝置若裝於潮濕處所,其封閉箱體應屬防水型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