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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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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32 條
隔離設備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非作為接戶設備者,其組成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
二、太陽光電電源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阻隔二極體等設備,得設於隔離設備之太陽光電電源側。
三、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所有導體(線)應裝有隔離設備,與太陽光電系統之導體(線)隔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應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或最接近系統導體(線)進屋點內部之可輕易觸及處,且非屬浴室。但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七第五款規定者,隔離設備得遠離系統導體(線)進屋點。
(二)標示:每個隔離設備應永久標示,以利辨別其為太陽光電系統之隔離設備。
(三)適用性:每個隔離設備應適用於大多數之環境條件。裝設於特殊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八節規定。
(四)隔離設備之最大數量:隔離設備裝設於單一封閉體、同一群分開之封閉體或在開關盤之內或之上者,其開關或斷路器之數量不得超過六個。
(五)組群:隔離設備應與該系統之其他電源系統之隔離設備組群,使系統符合前目規定。
四、併聯型變流器得裝設於屋頂或屋外非輕易觸及處,並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直流或交流隔離設備應裝設於變流器內部或變流器外視線可及處。
(二)從變流器及其附加之交流隔離設備,引出之交流輸出導線,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
(三)每一受電設備位置及所有電力電源系統可被互連之所在位置,應設永久固定之銘牌,標示屋內或屋頂上之所有電力電源;具有多個電力電源之裝置得以組群標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