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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0 條
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線應依金屬管、非金屬管或電纜裝置法配裝。
二、金屬管可使用薄導線管或其同等機械強度以上者。
三、以非金屬管配裝時管路及其配件應施設於不易碰損之處所。
四、以電纜裝置時,除鎧裝電纜或MI電纜外電纜應裝入管路內保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