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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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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0 條
一般插座及非用於一般照明之每一出線口,其最小負載不得小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值:
一、除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外,特殊用電器具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該用電器具或所接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用電器具容量及數量決定。
二、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內,供電氣烘乾機之負載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二十八規定計算;電爐及其他家用烹飪用電器具之負載,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二十九規定計算。
三、供電動機負載之出線口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計算。
四、一般插座出線口:
(一)每一框架上之單插座或多連插座出線口,其計算值不得小於一八○伏安。
(二)同一插座出線口由四個以上插座組成之多聯式插座,每個插座之計算值不得小於九○伏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