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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9 條
MI電纜之導體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
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另裝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MI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提供機械性保護,並應有防濕氣進入及防水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