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4 08: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2 條
以吊線支撐配線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支撐MI電纜及裝甲電纜以外之電纜。
二、非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
三、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於風雨者,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
二、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者,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