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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否則應使用降壓型操作器。
一、二二○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一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八○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者,應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