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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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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 條
隔離設備(SM)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操作器應有可啟閉且裝設於操作器可視及處之隔離設備。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單一機器由數具可協調之操作器群組驅動者,其操作器得使用單一隔離設備,並應設於操作器可視及處,且隔離設備及操作器應裝設於機器可視及處。
(二)電動閥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其裝設位置會增加對人員或財產危害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得不裝設於可視及處。
1.標示隔離設備位置之警告標識。
2.隔離設備之開關或斷路器處裝設加鎖裝置,並留在現場。
二、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之機械可視及處。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操作器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之機械可視及處者,得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四、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且依第一款裝設之操作器隔離設備,其啟斷位置能個別閉鎖者,電動機得免裝隔離設備。但隔離設備之開關或斷路器處應裝設加鎖裝置,並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一)電動機之隔離設備裝設位置為不可行或裝設後對人員或財產會增加危害性者。
(二)裝設於工廠之隔離設備,訂有安全操作程序書,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監督者。
五、單一用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用戶之接戶開關得兼作隔離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