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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1 條
部分繞組電動機,其每一繞組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其額定不得大於表一五九規定之二分之一。
過電流保護之裝置允許電動機起動者,該裝置得使用於兩繞組。使用延時性熔線者,額定得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五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