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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9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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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15 條
附插頭可撓軟線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
(一)使用可觸及之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得作為隔離設備用。
(二)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非可觸及者,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
二、家用電爐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由其抽屜式箱體打開後即可觸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三、插座或可分離式接頭,其額定不得小於連接用電器具之額定。有需量因數者,其額定得以需量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