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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26-2 條
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用電器具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且裝設時須與確認規格一致。
二、住宅場所不得裝設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
三、放電管燈之端子應被視為帶電組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