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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01-6 條
手捺開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路及四路開關之配線應僅作為啟斷電路之非接地導線。以金屬管槽裝設者,開關與出線盒間之配線,應符合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十三第一款規定。
二、開關不得啟斷電路之被接地導線。但開關可同時啟斷全部導線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