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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設置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限期補辦
,逾期不辦者,得註銷其自用發電設備登記並通知當地電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