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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用戶電度表應就左列三種負荷分別檢驗,以確定各該負荷之差數百分數:
一、全負荷:電度表容量之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之間。
二、常負荷:電度表容量之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五十之間。
三、低負荷:電度表容量之百分之十。
在每一負荷應檢驗二次,如所得之差數相差超過百分之一時,應即再加檢
驗至連續二次所得之差數相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為止,此二數之平均,即為
該表在該負荷之差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