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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對於經其檢查或檢驗之檢驗電度表或用戶電度表
,應加蓋封印並附加檢定牌,註明檢查或檢驗號碼及有效使用時期。
前項封印及檢定牌,應由電業或用戶負責保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