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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用戶電度表檢驗結果,如有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電業應依左
列規定償還用戶電費之損失: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按該電度表旋轉部份之轉速,計算一年
之電度數,償還電費,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際裝用之時間
計算之。
二、有第十條第三款之情形且其差數為正值者,應將最近一年裝用該表所
收電費依照平均差數比例退還用戶。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
際裝用之時間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