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0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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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2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6.01.26 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自公布後六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66 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
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
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
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