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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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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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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6.01.26 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50 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