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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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2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6.01.26 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自公布後六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34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
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
除危險電業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