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1 08: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2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6.01.26 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自公布後六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21 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
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
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
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
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