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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2 條
煤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月契約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用戶
資料,包括其上一年每月實際用氣量、最大尖峰日負載量、購氣價格、供
氣合約影本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