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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煤氣事業因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之顯著變動,致其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
所收取之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回收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時,得申請調整
費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
具審查意見後,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