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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火柴工廠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之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箱
中,電力總開關不得設於作業廠房及倉庫內,必要時應能切斷整個作
業區之電源。
二、廠區內應依消防法有關法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