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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房
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