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0: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凡足以構成水污染或空氣污染、噪音等嚴重公害之工業,應選擇適當地點
,並具備處理計畫及必要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准設立登記。
前項工業經主管機關頒訂廢水、廢氣等污染物處理標準者,新設或擴充之
工廠應依照處理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