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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對於產製軍用必需品之工業,應予輔導,並促進軍民營之技術交
流,生產配合及戰時生產轉換整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