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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應鼓勵發展之工業得釐訂最低經濟生產規模。
凡新設或擴充之工業符合前項規模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國內外金融機
構申請貸款及協助其獲得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