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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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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除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外,應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業務計畫書。
二、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一、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二、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三、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四、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五、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應於完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設(購)置執行報告書。
二、經營許可執照。
三、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四、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五、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請領前二項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及第三項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效益。
二、計畫內容:
(一)設置地點。
(二)規格及數量。
(三)執行時程。
(四)業務計畫書應載明預算;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載明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