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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
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
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申請方式,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鑽探岩心或標本之保存現況,以為准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