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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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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