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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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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