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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14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依安全檢查表實施每月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