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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11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