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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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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前項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誤繳或溢繳情形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退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