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1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收取環境維護費,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財源。
前項環境維護費,得依其許可採取量收取;其收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