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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
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
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
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