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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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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國外生產地點。
二、輸入方式。
三、計畫輸入量。
四、銷售計畫。
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六、品質管制計畫。
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條及前二條規定申請之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