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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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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處分安全存量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