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19: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