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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礦場設置架空索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索道所運吊斗之下端,除在停留場所外,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索道架設在電信線、動力線、鐵路、道路及房屋等上空時,應設置鐵絲網等適當之保護裝置。
三、索道之停留站,應設適當之信號裝置。
四、索道不得通過危險物儲藏所或人員眾多處所。
五、索道之線路,應於適當距離建造塔架。
六、索道經過道路之處所,應有適當之警告標誌。
七、索道之吊斗應設置牢固,不可過分搖動,以防止掉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