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4: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地下礦場應設置員工出入坑專車,定時行駛。搭乘專車時,除押車人員外,均應坐於車內;行駛中並嚴禁上下車。
前項專車每日行駛前,應以空車行駛一次,確認安全後,始可行駛。
搬運斜坑底之適當地點,應設置候車室;室內不得設置動力設備,並應揭示乘車時間及每車限乘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