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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礦場負責人對絕緣用保護具、防護具及活線作業用工具,包括高壓橡膠手套、開關器操作棒等,應負保養之責任,以保持其良好之絕緣性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