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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下列項目,應以第一種地線工程接地,並經常檢查其接地情形:
一、變壓器之一次捲線與二次捲線間所設之非磁性金屬接觸預防板。
二、電纜之鉛皮被覆及金屬管。
三、電機設備之外殼。
四、油氣儲存槽、塔槽、油泵、油氣壓縮機及灌裝設備與油氣輸送設備。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電機及油氣有關設備,應分別接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