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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4 條
主管機關對開工中礦場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專案安全檢查:
一、煤礦場每一個月至少一次。
二、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