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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0 條
在海域鑽井時,應採行下列防火措施:
一、重要地點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滅火設備。
二、各艙間重要地點儲備滅火器。
三、輸送油料時,派專人看守。
四、消防器材每月至少檢查一,並作成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