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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8 條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