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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使用普通雷管時,同一人連續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其點火之安全導火索長度,應足以使點火人員於最後點火後避至安全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